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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子照进现实!男子租房40天卖掉房东电器去旅游!

2022-12-04 18:25:41  来源:今日头条

段子照进现实!男子租房40天卖掉房东电器去旅游!当真是天下之大,无奇不有,房东也已经表示,准备报警并起诉。

以前在网上看到过这样一个段子:“最近压力有点大,好想卖掉房子去环游世界,可是房东死活不同意......”

虽然卖房子去旅游行不通,但是有“机智”的朋友发现,可以卖房东的家电呀!

近日,辽宁沈阳,赵女士将房屋出租给一男子,没想到,40天后,查水费的人进不去房间,联系赵女士,赵女士过去一看后,竟然发现房间内冰箱、洗衣机、电视机以及空调全都不见了。

更狠的是,这位“机智男”还直接将房东拉黑了!这骚操作,把房东都看傻眼了,后通过查看男子交友软件,发现男子去深圳旅游了。

赵女士说,房屋租金850元,押一付一,其中,男子在入住期间,多次向她借钱,第一次借70,第二次借10块,还有22元电费也是她垫付的。她的电器价值损失五六千。目前,她已经报警,并准备到法院起诉男子。

事后,有人说,从男子一系列的操作来看,男子估计是有预谋地作案,租房时就准备卖赵女士的电器了,应该说,这种怀疑有一定的合理性。

那么,从刑事来说,男子的这种行为应该认定为盗窃还是侵占呢?

盗窃罪和侵占罪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关键区别是客观行为不同,盗窃罪是采取秘密窃取方式(或平和方式)从被害人处不法取得他人所占有的财物;而侵占罪是不法取得自己暂时占有而为他人所有的财物(代为保管物、他人遗忘物以及埋藏物)。

具体到本案,如果认为家用电器是男子代赵女士保管,那么男子涉嫌的就是侵占罪,如果不是代为保管,就是盗窃罪。

个人认为,房东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就顺便将房屋里面的东西也交给租户代为保管,押金的作用就是便于租户损毁物品后,房东便于理赔。因此,本案男子将赵女士的电器卖掉,属于侵占罪,而非盗窃罪。

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占罪,属于自诉罪。

因此,本案赵女士选择报警后,又准备到法院起诉,因为侵占罪属于典型的自诉罪,只能自诉,不能公诉。

不过,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5000元,本案赵女士称自己损失五六千元,男子是否构成犯罪,还有待物价评估。

另外,从民事上来说,赵女士也可以起诉要求男子赔偿。

《民法典》711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具体到本案,男子直接将家电卖掉,造成赵女士损失,赵女士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男子赔偿损失。

这里建议赵女士,如果损失超过5000元,就提起刑事自诉,理由为,一方面刑事自诉没有诉讼费,另一方面,男子构成犯罪,法院还可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有利于挽回损失。


有网友指出,以该男子的行为所涉金额和其恶劣程度,应该属于盗窃,房东在签订租房合同时应该有对方的身份证号,完全可以起诉他。房东也已经表示,准备报警并起诉。

当真是天下之大,无奇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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