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他人银行卡去银行取钱属于犯法行为!
2022-08-19 11:00:54 来源:人民网
意外捡拾他人丢失的银行卡去银行取钱,这是在犯法!捡到信用卡不是意外横财,应及时归还,或就近交给银行网点、公安民警,莫起贪念,触犯刑法。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捡拾他人银行卡并将卡内余额取走的案件,依法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21年10月18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来到永定区某寺庙,在该寺内拾得江某某的信用社银行卡,随后骑车到达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自动取款机使用该银行卡取款5笔,每笔金额3000元,共计取款1.5万元,后将该卡丢弃。
2022年2月7日,派出所民警在出警处理民事纠纷警情时发现,陈某某系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遂将其传唤到案接受调查,陈某某到案后承认自己冒用江某某的银行卡取款1.5万元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并获取现金1.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某相关犯罪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捡拾他人银行卡并将卡内余额取走的案件,依法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21年10月18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来到永定区某寺庙,在该寺内拾得江某某的信用社银行卡,随后骑车到达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自动取款机使用该银行卡取款5笔,每笔金额3000元,共计取款1.5万元,后将该卡丢弃。
2022年2月7日,派出所民警在出警处理民事纠纷警情时发现,陈某某系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遂将其传唤到案接受调查,陈某某到案后承认自己冒用江某某的银行卡取款1.5万元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并获取现金1.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某相关犯罪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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